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提高我校本科专业建设与国家战略急需、区域发展、学生全面发展的适配度,建立健全多主体参与专业建设的工作机制,培养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全面提高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各学院进行专业建设的咨询与指导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按本科专业设置,相近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可综合成立。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在各学院,由各学院遴选,报教务处备案,学校进行聘任,学院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7-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应为从事本专业教学、管理或行业(企业)一线技术工作人员,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50%,主任、副主任委员至少应有1名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正高级职称委员不少于总数的2/3。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议专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及专业调整方案,指导专业建设情况评价,提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制(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编制课程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指导专业开展校内实验实训平台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八条 指导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
第九条 协助专业开展师资队伍建设,特别是企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条 指导和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荐行业(企业)兼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到学院讲课,开展专业科技前沿方面的讲座。为本学科专业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提供咨询,为专业教师开展社会服务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开展毕业生追踪调查,反馈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评价教学质量,对人才培养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研究各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方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并实施。秘书负责相关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对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不定期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建立委员会档案、工作计划、会议与活动记录材料、主要成果记录、其它相关资料等材料。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续聘;如聘期内累计两次未参加委员会活动,应取消续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