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立项、建设、结题与认定管理流程,保证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是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导并由企业支持实施的项目,以深化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为目的,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要坚持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服务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需求,服务企业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需求,促进学校、企业、行业在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协同,培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是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运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为项目实施提供环境及条件支持,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二)负责学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论证、遴选、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日常监督管理、优秀项目推选等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是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自身学科专业建设现状与发展需要选择合作的企业及项目类别进行申报。
(二)为项目实施提供必需的环境及政策等支持。
(三)抓好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工作。
(四)保证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材料并督促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权责,对合作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落实负主要责任。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做好项目实施,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类型主要包括新工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和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等。
(一)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高校开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研究与实践,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深入开展多样化探索实践,形成可推广的建设改革成果。
(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师资、技术、平台等,将产业和技术最新进展、行业对人才培养的最新要求引入教学过程,推动高校更新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可共享的课程、教材、教学案例等资源并推广应用。
(三)师资培训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由高校和企业共同组织开展面向教师的技术培训、经验分享、项目研究等工作,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企业提供资金、软硬件设备或平台,支持高校建设实验室、实践基地、实践教学资源等,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企业提供师资、软硬件条件、投资基金等,支持高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实践训练体系、创客空间、项目孵化转化平台等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六)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企业提供资金、指导教师和项目研究方向,支持高校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
第八条 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负责人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管理平台中公布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指南和有关企业发布的通知进行申报。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将填报完整的纸质版申请书提交至教务处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上传电子版至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等待管理人员审核。
未经教务处审核通过申报的项目不在统筹管理范围,同时项目的级别、管理、经费和产生的经济纠纷,均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自行承担,学校不负责解释。
第十条 项目通过企业遴选后,涉及需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合同)的项目,通过OA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用印申请单》,推送给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合同(协议)内容并签署审批意见,经学校法律顾问组审核、教务处处长、校领导批准后,项目负责人持填报完整的纸质版合同(协议)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等。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审核通过申报的项目,合同(协议)不在审核范围。项目负责人和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合同(协议)内容,把控项目各方责权利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校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后,需要将合作协议上传项目管理平台,由教务处审核项目立项,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备案后生效。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结题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负责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按照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好项目实施,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记录,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确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等情况,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人选,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上报高教司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项目内容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以人才培养为主线的合作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任务,经学校同意,向企业提出项目结题申请,并按合作协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企业评价“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半年内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停止实施,做撤项处理。
当年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统一收集相关项目结项材料,统一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七条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不给予教学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凡以河南城建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须转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需根据河南城建学院经费使用相关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与使用,切实保证将经费用于项目各项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参照学校有关报销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积极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管工作,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私自篡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四)其他违背产教融合精神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和合作企业联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如有变更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备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有关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