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学校专业结构,全面提升学校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教高〔2023〕1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3〕5号)、《河南省教育厅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河南省本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高〔2022〕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国家“四新”专业建设为引领,以我省经济转型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驱动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彰显学校“城建”特色、强化内涵建设和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为抓手,坚持“撤、停、增、锻、塑”并举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建立健全专业优化调整的长效机制,实现专业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等精准对接,着力提升学校专业建设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条 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紧密对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学校转型提升、改革创新,加快构建具有城建特色、与地方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衔接的专业体系。
第三条 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办理。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导向原则。主动对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围绕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及中原城市群建设,立足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河南建筑工程大学建设需要,加强专业布局顶层设计,推进人才培养供给侧与行业产业需求侧全方位融合。
(二)特色发展原则。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服务面向,依托行业背景,强化“城建”优势,突出特色发展;专业链紧密对接产业链,推进城建类专业“城建+”锻强提质,其他专业“+城建”重塑升级,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格局相匹配、优势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三)统筹兼顾原则。考虑我省高等教育面临的扩大规模与提升质量的双重任务及高考综合改革的影响,结合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合理规划专业结构与规模,新工科、新文科统筹并重,新兴专业适度超前布局,实现专业建设“起高峰”“筑高原”“建平原”,促进规模、质量与效益协调发展。
(四)动态调整原则。充分发挥就业状况导向作用、招生计划调控引导作用等,建立能上能下的专业调整机制,实行专业动态调整与管理,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
(五)持续改进原则。以促进专业长效发展为目的,依据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完善本科专业建设质量监测评估评价机制,开展专业建设质量评价,持续提升专业内涵和建设水平。
第二章 新增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 新增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新增设专业应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满足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结构布局优化的需要,限制申报“河南省优化调整、限制新增本科专业控制目录”中的专业,鼓励设置教育部近五年新设本科专业或“河南省急需特需本科专业支持目录”中的专业,优先发展彰显学校办学特色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交叉学科相关的专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增设专业必须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新增设专业必须进行科学论证,需深入调查和全面分析社会、用人单位对新增专业的人才需求状况和就业面向,形成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附有相关专家论证意见。
(三)有依据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指导规范制订的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较为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训)室、设施设备、实习(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等基本办学条件;有满足要求的专任教师队伍和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有完善的教学管理条件。
第六条 对已有5个及以上专业的学院要严格控制新增专业,原则上采取退二增一。有3-4个专业的学院原则上退一增一。每个学院新增设一个专业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新增专业。
第三章 专业调整
第七条 学校建立专业预警及动态调整机制
实行专业评价、就业情况、招生计划与专业动态调整“三挂钩”,对校内专业进行预警及动态调整管理。
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常态数据库,根据专业的招生、就业、办学条件、教学和科研水平及人才培养质量等,每年开展校内专业评估(省内专业评价),形成校内各专业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为专业动态调整提供客观依据,专业年度评价结果作为专业预警、调减招生计划、隔年招生、停招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对于当年专业评价等级为D的专业,第二年评价结果还是D将进行预警并调减招生计划,第三年评价结果仍为D,原则上进行停招处理。
对上年毕业生就业去向落实率排名后十名的专业或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10%的专业,根据行业需求变化及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后确定预警限制清单,调减当年招生计划,连续3年列入预警限制清单的专业进行停招或隔年招生处理。
第四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审议机构,负责对新增专业、专业调整等进行审议,每年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专业规划及具体设置进行专题研究。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教务处是学校主管专业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学校专业设置的论证申报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专业信息的收集上报,提出专业规划、设置方案等。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是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单位专业设置的论证申报工作及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成立专业(类)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指导各专业开展专业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新增设专业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新增设专业工作流程
1.提前一年预备案。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申报备案的新增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须提前一年进行预备案,提交增设专业理由和基础等材料,第二年方可正式申报。
2.每年3月,各单位对第二年拟新增专业开展调研论证,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交拟新增专业申请论证材料。
3.每年4月或5月,教务处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交拟新增专业相关材料,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听取拟新增专业的汇报、答辩并进行审议,确定拟预备案专业名单。
4.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将审议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确定同意申报的预备案专业。
5.同意预备案的专业,根据上级的通知时间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预备案”专栏申报。
6.教务处根据上级新增专业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上一年通过的预备案专业根据要求填报有关材料。正式申报备案的专业须与预备案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各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的清单
1.河南城建学院增设专业申请表及附件;
2.人才需求调研与办学基本条件论证报告(人才需求调研中应当提供其他高校本专业的基本情况,如第一志愿报考率、就业率等能说明专业社会需求情况的信息);
3.拟增设专业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方案;
4.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调整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
(一)专业调整工作流程
1.根据每年校内专业评价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各专业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专业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2.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专业评价结果、招生就业情况等研究制定专业预警、调减招生计划、隔年招生、停招或撤销方案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专业动态调整工作要求
1.专业结构调整要与本科专业管理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资源优化配置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2.在专业结构调整工作过程中,涉及到调整专业的人才引进计划、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原则上暂停,如确有需要,须经学校审批后方能实施。
3.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在校内流动。对于跨学院的师资变动,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要协调解决好流动教师工作,不能影响调整专业的正常教学科研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