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研究水平和管理效益,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培育更多优秀高等教育教学成果,持续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城建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改项目”)是指由河南城建学院通过评审批准立项并组织鉴定的教学改革项目。
第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围绕高等教育面临的重大、难点或热点问题,积极开展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思政建设、教学质量评价、教学特色培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不断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第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重大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和近期高等教育中教学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影响,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2.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3.一般项目是指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 开展校级教改项目立项,旨在促进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各教学院部要加强对教学改革项目的指导和管理。经过评审确定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其成果可参评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申报校级教改项目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坚持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倾斜。坚持示范引领,重在应用推广,带动提高相关领域人才培养能力。
第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教学院部申报、专家审核、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每2年申报一次,教务处于申报年提前下发立项通知,集中受理校级教改项目申报,并在2个月内完成审核及立项工作。
第九条 申报校级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选题要围绕我校高等教育发展尤其是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或重大、迫切、实际问题,对我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运用价值。
2.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学术价值,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3.能为学校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并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
4.项目须经教学院部评审和推荐,并提供推荐项目研究和实践的各种条件。
5.项目研究时间一般应在2年以上。
第十条 鼓励各教学院部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教改项目研究与实践,鼓励学院联合行业、企业共同申报校级教改项目。支持跨学院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校级教改项目立项:
1.项目主持人或参与人有师德师风问题的。
2.项目已列入国家、教育部或相关部委、省教育厅的其他各类教改立项的,或在研尚未结项的。
3.项目主持人有已列入国家、教育部或相关部委、省教育厅的其他各类立项项目,或在研尚未结项的。
4.近4年已有相同或相近立项项目,科学比对没有明显创新的项目。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重点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一般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含)。项目主持人应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历、较高的研究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课堂教学创新大赛获奖教师、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指导教师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第十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向教学一线倾斜。在同等条件下,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老师及中青年教师申报的项目优先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和主要成员限主持一项或参与两项教改项目,项目成员数量(含主持人)限8人。多单位(含高校、行业、企业)合作项目成员数量每增加一个单位可增加3人,最多限5个单位20人。在校级教改项目通过结项和验收前,主持人和主要参与人员(本校独立申报前3名,跨单位申报前5名)不得申报或参与新一轮校级教改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校级教改项目时,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两个教改项目的,其成果仅限在一个教改项目中使用。
第十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广大教师监督,如项目主持人或参与人存在师德师风问题,或项目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取消立项资格,并核减相应单位新一轮校级教改项目申报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教务处发布校级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必要时发布项目指南。
2.校级教改项目实行单位申报制,不接受个人申报。
3.各教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和评审,按教务处当年发布的立项文件中规定的“申报要求”申报项目。
4.申请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其中,对拟确定为重点的项目,将组织答辩。
5.教务处根据专家审核、推荐和答辩的情况,择优立项,并正式发文公布。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校级教改项目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
2.实行评审全程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且不得是受评项目的主持人或参与者。
3.实行专家评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得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研究时限为2年,原则上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结项的,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结项年填写《延期申请表》,经所在教学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结项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随新一轮校级教改项目一同结项,否则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申请延期项目超过2项及以上的教学院部,学校将减少该单位新一轮项目申报数及立项数;延期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报新一轮项目立项。
第三章 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各教学院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承担或参与校级教改项目研究的人员,要与承担或参与同级科研项目的人员同等对待;对教学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各教学院部在评优评先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给予校级教改项目一定经费资助,对获准立项且资助的国家级及省级教改项目学校将按有关文件配套研究经费。
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项目开题报告制度。重大、重点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一般项目由各教学院部组织。项目正式立项后1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并填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当函盖问题的提出(课题研究的理论基础与事实依据)、主要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计划安排、阶段性研究成果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执行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制度。重大、重点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一般项目由各教学院部组织。项目从获准立项之日起,满半年以上时,项目主持人应不定期地向课题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研究报告(原则上1次/年),并填写《中期检查报告》,其书面内容作为项目经费使用报帐、项目结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教学院部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于重大、重点项目,学校将加大督查力度。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进展,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持人和主要成员非因调离、退休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更换。如有上述因素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时:
1.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参与人员调整不得超过2人,一般项目不得超过4人。
2.项目主持人须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核表》,经所在教学院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3.项目主持人因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主持研究工作职责时,所在教学院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负责人要保证校级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专款专用,不得把项目资助经费挪作他用,不得将资助经费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设备租用费、会议费、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等与教改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结项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结项结余经费要继续用于教学改革研究方面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3.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凡被撤销的项目,由学校追回已拨经费;项目主持人4年内不得申报校级教改项目。
第四章 结项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二十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结项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要认真填写《结项报告》、《项目结项书》、《鉴定结项书》,并提交主要成果佐证材料及其它相关支撑材料。
第三十条 重大、重点项目鉴定工作由教务处组织,一般项目鉴定工作由各教学院部组织。项目鉴定应组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鉴定委员会,拟定鉴定工作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对一般项目鉴定工作进行现场督查旁听。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鉴定委员会应有5至7名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鉴定委员应对结项鉴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项目,可暂缓结项,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项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项。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教改项目的终审验收工作。各教学院部向教务处提交本单位校级教改项目的《鉴定工作方案》《鉴定工作报告》《鉴定结项汇总表》,并提供项目主持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教务处组织专家开展终审验收工作,终审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参加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减少项目所在教学院部新一轮教改项目申报限额和立项数量;项目主持人4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校级教改项目立项。项目通过校级验收后,学校将以正式公文形式统一发布验收结果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计划者。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项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支撑材料无关联度。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将进行公示,对于公示过程中发现的存在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项目,项目主持人4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教研项目,并给予严肃处理,同时核减相应教学院部申报限额或立项数量。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2年组织一次校教学成果奖评选,评选范围为通过验收且较为优秀的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成果。根据省教育厅安排,从邻近2批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参评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河南城建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重点/一般)项目”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三十七条 对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教学院部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校级教改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定期对已结项的校级教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成果推广会,促进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城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校政教〔2019〕17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