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奖励在高等教育中取得显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制定河南城建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校级教学成果奖”)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是指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原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成果应针对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著作及视频影音等。
第四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设特、一、二等奖,特、一、二等奖的数目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其中特等奖候选项目须参加答辩。
第七条 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完成教学改革研究并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原则上通过校级以上教学成果鉴定,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奖励等级省内或校内首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应用推广价值,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应用推广价值,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兼顾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成果。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创新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向青年教师倾斜。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广大教师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组建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并进行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二等奖项目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一等奖项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特等奖项目须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学校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学校对异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证书等荣誉。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个人档案,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将校级教学成果奖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校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广交流工作,把获奖成果的实践成效纳入教育质量监测范围,不断强化后续评价。
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调查核实,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由学校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城建学院优秀教学成果评审细则》(校政教〔2019〕17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