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检验学生的学业水平、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体现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做到组织严密、程序规范、考风端正、监督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机构
一、成立学校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指导、组织、监督、仲裁和研究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有关考试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指导和协调全校的考试工作安排。
(三)负责全校考试监督工作。
(四)处理考试中发生的事故及有关重大问题。
(五)组织和进行考试的评估、研究工作。
(六)审核并通过各教学部门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考务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一)校级考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 统筹安排各个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
2. 负责考试的具体安排,落实考场、监考人员。
3. 组织安排考试巡视、检查、考务工作。
4. 负责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最终认定。
5. 监督并检查各学院考试成绩等相关资料的保存。
6. 指导各教学部门的考务工作。
(二)各院部的考务工作,由本单位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和实施本部门开设的考查课程的考核。
2. 组织和实施本部门开设的考试课程的命题、评阅、成绩存档等工作。
3. 根据教务处的考试安排,负责确定本部门的监考教师,并做好监考教师的考前培训工作和学生的考前动员工作。
4. 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考试的巡视。
5. 协助学校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6. 组织建立试卷库、试题库。
第二章 考前复习与考核形式
一、考前复习
考前复习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各专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考前复习。考前复习时任课教师应当按教学大纲要求指导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全面复习,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
二、课程的考核形式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二)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档案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三)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综合实验、应用设计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一般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原则上以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
(四)考查课程应当以学生平时完成课内外作业、实验、实习、专题论文、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过程考核情况综合确定该课程总评成绩。考查课程的考核原则应以笔试为主,在停课前完成。
(五)实践性课程可根据实验报告、调查报告、教案与实习情况等确定总评成绩。列入考试科目的实验课程除进行书面考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操作考试。
第三章 考场的组织管理
一、考场管理
(一)考场分布与规格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院(部)应当加强对考试用教室的管理,每场考试前布置好考场并负责考试期间考场环境;考试过程中,校、院考务领导小组对考场环境进行检查。
(二)考场监考人员配备:考生人数45人以内配备2名监考教师,45人以上不得少于3名监考教师。
(三)考场座位以单人、单桌的方式排列,考场人数安排要合理,单个考场最多容纳考生不超过60人。
二、考试纪律
(一)学生应按规定的课程考核方式参加考试。
(二)按规定的时间进入考场并按指定的座位就座,考生应着装整洁,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尊重和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安排,开考后不准进入考场。
(三)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并出示身份证和学生证,两证齐全,方可进场考试。
(四)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
(五)维护考场秩序,不得喧哗、随意走动、左顾右盼和交头接耳,交卷前不得擅自离开座位,交卷后离开考场。询问教师应举手,考场严禁吸烟。
(六)考试时,学生只限使用规定的考试用具和物品,学校统一发放演草纸,不得使用自带演草纸;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相互借用考试用具。
(七)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准与他人发生联系。到交卷时间应起立,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带出考场的答卷一律作废。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八)不准携带书包、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作业本、卡片以及未经主考教师同意的物品(如: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开卷考试所用物品,应符合主考教师的要求。
(九)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十)未经允许的学生不准进入考场。
三、监考、主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一般由教师组成,应当熟悉考试的各项规定。监考人员由各教学部门统一安排,教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监考人员应当佩戴“监考证”领取试卷、进入考场,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者,应当提前一天向所在部门请假,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安排好替补人员。
(三)监考人员于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于开考前2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等待学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的清查工作(清理考场滞留人员、检查桌面是否有事先写好的答案、看桌斗里是否有书籍及其他物品、课桌是否拉开等)。如果考场不符合要求,请立即通知教室主管部门或考务办,要求重新整理考场。
(四)组织考生入场,一名监考人员核查考生身份,另一人随机安排座位。证件不齐全者,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当清点考试人数,并提醒考生遵守考试纪律。
(五)监考人员听到考试信号后当面拆封并发放试卷。所有考生拿到试卷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是否完整、试卷适用范围与自己是否一致,并要求考生先在试卷密封线内写上班级、学号、姓名等。
(六)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一前一后或均匀分散严格监考,维护考场秩序,严格考场纪律,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交谈、阅读书报、使用通讯工具;不准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能擅自离开考场。
(七)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许对试题的内容做任何解释,不许念题,只能对试卷中字迹不清的地方予以当众说明,不允许提示或暗示做题要求。
(八)监考人员应当阻止除主考教师和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九)监考人员应当关心爱护考生,对考生提出的正当要求应当尽量帮助解决,不能大声训斥考生而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十)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和作弊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考试,将其试卷连同作弊证据收回,并将其姓名、考号及违纪作弊情节填写在“监考记录”上,并要求考生签字。考试结束后,将该生的试卷按正常考生的试卷予以装订但应当在“总分”栏注明“作弊”或“违纪”并由监考教师签名,同时监考教师将相关证据和监考记录一并送交教务处。
(十一)监考教师应当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教师应当提醒学生剩余考试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即令学生停止答卷,如发现继续答题者,监考人员有权宣布其考试作废,按违纪处理。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十三)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清点试卷份数是否有误并认真填写“监考记录”。“监考记录”应当由每个监考人员本人签名,并对监考记录中填写的内容负责。
(十四)监考人员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立即把整理好的学生答题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和未使用的多余试卷连同“监考记录”送交考务办。监考教师离开考场后,不得再接收试卷。
(十五)主考教师应在开考20分钟内到达考场,当众回答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的疑问。学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也不准当场批阅试卷。
(十六)主考教师在考试期间要巡视所主考的各个考场,随时处理考试中与试卷有关的问题,待考试结束后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
(十七)考试期间,各部门考务领导小组应当坚守工作岗位,以便处理突发事件。
四、巡考人员职责
(一)实行校、院两级巡考制度,校级巡考人员由学校领导、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领导及工作人员、教学督导员组成;院级巡考人员由各二级学院确定。
(二)校级巡考负责检查、监督二级学院各类考试的组织领导、试卷发放、试卷保密、考风考纪、考场保障、环境卫生以及院级巡视开展情况。
(三)院级巡考负责检查考试具体组织、试卷存放安全、监考教师履职履责、学生诚信考试等情况;处理考场出现的突发情况。
五、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 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3.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 未经考试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故或借故与监考人员争吵;
9. 有妨碍考试进行的其它言行。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5.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 考试结束后由他人举证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亦以作弊论处;
9.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的;
10. 其他由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作弊行为。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对考试过程中违规学生的处理要遵照下述程序办理:
1. 监考人员要将学生违规行为如实记入“监考记录”;
2.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监考记录”和违规证据送教务处备案;
3. 学生所在单位在接到学生违规行为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
1.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1)对违纪学生,监考人员应当视其情节轻重,提出口头警告、批评,直至取消考试资格,并如实记入“监考记录”;
(2)对中途擅自离开考场者,按已交卷处理;
(3)无故拖延交卷时间,监考人员有权宣布其考试作废;
(4)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攻击谩骂监考教师,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取消其本场考试资格,并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5)在考场中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言行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应当中止其考试,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对作弊行为的处理:
(1)凡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在校期间,累记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并造成极坏影响者,应当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因监考教师发现其有作弊行为并上报而对监考教师进行辱骂、无礼取闹,甚至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5)对考试作弊的本科生,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6)学生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有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学生的考试资格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缺席时间)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考试资格。
二、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齐作业和实验报告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到1/3者,取消考试资格。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三、主讲教师应当在所任课程结束时,宣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部门。各院(部)应当在复习考试前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考试。
四、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零”分。
第五章 缓考
一、缓考
(一)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考试。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凡因病者应当持医院证明,凡因事者应当持请假报告,经所在院(部)审核后,通过OA系统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二)缓考成绩以缓考实际考核成绩评分、记载。
(三)缓考科目原则上不允许再次申请缓考。
(四)未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缓考手续者,以缺考论处。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全日制在校生的各种考试。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