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的转专业工作,培养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精神,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某一其它专业有较强学习兴趣和专长者;
2.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入学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4.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或者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校的办学资源变化等情况,须调整相关学生所学专业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高招录取时的低批次转入高批次者;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4.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5.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6.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生申请调整到普通类专业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转专业程序:
1.符合本办法第一条并有转专业意愿的学生,可在每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2.各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转专业文件精神和相关通知内容,制定符合各学院实际情况的转专业管理办法;同时需结合各专业的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学生就业前景等实际情况,确定拟接受转入学生计划数,制定相关转专业标准和评估办法,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在本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各学院要对申请转出、转入学生情况深入了解,对转出、转入学生情况进行把关,杜绝学生转专业盲目跟风行为。
3.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主任负责将经学院领导签字批准的《转出学生情况汇总表》和《河南城建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于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和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办公室。
4.拟转入学院根据学生申请、相关材料及学院拟定的接收人数、转入标准、评估办法等,审核拟转入学生资格并研究确定转入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
5.教务处复核通过后,报学校领导批准,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教务处出具转专业学籍异动通知单,学生凭异动通知单到转入学院报到,一周内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条 其它
1.学生转专业后,按新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照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各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专业教育、学分认定、教学计划变更及课程修读指导工作,帮助其补修相关课程。
3.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研究同意后,可转入低一年级。
4.已经获准转专业而没有及时办理转专业手续、放弃转专业资格者,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5.各学院不得擅自接收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对违反规定,擅自接收未经批准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和相关人员,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学校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