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和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内容,是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实验教学包括按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基本要求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教学、理论教学中按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以及学生课外进行的实验活动。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和实验操作过程,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谨治学的工作作风和主动研究的探索精神。
第四条 实验是学生必须学习的教学内容之一,不得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重考。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五条 各专业应依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教学条件,构建并完善实验课程体系。
第六条 根据课程性质和课程体系,实验教学分为三个阶段:
1.基础实验,依托学科基础课程,主要包括大学物理实验、化学实验、计算机原理与计算机基础实验等。基础实验一般为操作、验证性实验,有条件的应开设综合性实验。学生可以分组,按实验项目重复进行;要求每个学生必须进行实际观察和全过程动手操作,着重于科学实验精神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
2.专业基础实验,依托专业基础课程,主要包括各专业基础实验。要求学生分组进行实际观察和分阶段动手操作,努力创造条件让每个学生全过程动手操作,着重于科学原理与实验分析能力的培养。
3.专业技术实验,依托专业技术课程进行的专业技术和生产实验。要求学生分组进行实际观察和分工动手操作,着重于科学工作态度、团结协作精神与专业基本技能的培养。
专业基础和专业技术实验,根据实验难易程度、时间长短、耗材多少等,分别为演示、操作、验证、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等不同形式。
第七条 根据实验教学组织方式,实验教学分为三种形式:
1.课程内实验,指依托某门理论课程教学安排的课内实验,一般以实验项目为单位组织教学。课程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目的是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2.单独设课实验,指汇总一门理论课程教学安排的多项实验或几门理论课程教学安排的各项实验,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应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目的是使学生树立实验思想,掌握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技能、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3.课外实验,指围绕课外科技活动及学科竞赛组织安排的实验教学,目的是提高学生实践与创新、创造能力,以及参与学科竞赛的能力。
第八条 按照实验教学方式,实验教学分为六种形式,其中前三项为基本实验:
1.演示性实验:由实验教师操作,将某一实验过程演示给学生,学生观察、验证理论,教师说明原理和介绍实验方法。
2.操作性实验:在实验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己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上机操作,进行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掌握基本原理和方法。
3.验证性实验:在实验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己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将某一实验重复做出,检验实验结果是否符合既定的规律,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实验知识和实验方法,进行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4.综合性实验:在实验教师安排和组织下,由学生自己将某几个实验连续或同时做出,或针对某一现象和问题,综合运用所学专业中一门或多门课程的知识,或综合运用跨学科知识和实验手段完成实验。综合性实验应该既体现内容的综合性,又体现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综合性,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性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5.设计性实验:在实验教师指导下,由教师确定实验目的、要求和条件(条件成熟时可由学生自定,教师审核),学生自行提出和设计实验思路、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准备和选择实验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完成实验,同时完成实验报告。主要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继而独立解决工程与技术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6.创新性实验:在实验教师指导下,学生根据给定或选定或自己设定的问题,运用多学科知识自行提出和设计实验思路、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做出实验,并具有一定的创新。目的是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九条 各个实验教学均应明确规定能力培养的要求,创造条件开出能让学生自己设计或综合性较强的实验。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十条 实验教学文件包括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安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表与实验计划、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实验任务书、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和实验教学考核材料。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所有列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选修课实验等,均须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各院(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课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各专业课程大纲和实际情况编写实验教学大纲,经院(部)审查,报教务处审定,统一印制。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 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依据,每一门(个)实验课(项目)均应有独立的教材(指导书)。其中,单独设课实验应有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课程内实验应有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或自编的实验指导书,并尽可能使用近三年出版的最新实验教材(指导书)。在选编实验教材时应注意避免把教材和指导书编写成实验说明或实验操作说明。
第十三条 实验课表和实验计划是规定实验课设置、实验学时分配、实验教学进程的依据,各院(部)在制定计划和安排实验时,要通盘考虑实验课程学时及实验教学进程,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禁止随意压缩实验学时,避免实验课程阶段上分布不合理的现象。
第四章 实验教学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能够独立对学生进行考核的实验可作为一个实验项目。每个实验项目,学生实际操作时间不应低于1学时,以达到预期的学习、训练、演示、验证及研究目的。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项目的确定应以课程教学目的为依据。对投资成本高、学生受益面小而又不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综合设计能力培养及对环境污染大的实验项目,不宜作为本专科实验教学内容,可通过仿真、虚拟或微量实验等手段实现。新开实验项目和难度较大的实验项目,实验前必须进行预作,否则不能向学生开出。
第十六条 新增、更新、变更、取消实验项目,须由实验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实验中心主任和院(部)主管领导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各院(部)在加强基本实验训练的同时,要努力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适当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项目。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课表规定的内容、学时、分组人数和时间,安排和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在实验课前,必须做好实验设备调试、实验材料和实验条件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部)应积极改进实验教学,认真落实和切实保证实验开出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础实验原则上要求一人一组,专业基础实验原则上要求二人一组(个别课程除外),专业技术实验原则上要求不超过四人一组,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宣讲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无故迟到早退和不参加实验的学生,实验人员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学生,且劝告无效,实验教师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理论课教师原则上应参加本课程实验的指导工作,确因各种原因不能指导的,须在制定实验计划时与实验指导教师及时沟通,协调实验课内容、进度、实验教学方法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每一实验项目必须配备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指导教师要求如下:
1.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对每次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设备、注意事项,实验重点、难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做到心中有数。对新任课教师,教研室或实验中心必须指定教师专门辅导,并认真对各实验项目反复操作、演练,经教研室或实验中心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课。
2.实验前的讲授应做到简明扼要,以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动手操作。
3.严格执行预习制度,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做实验。
4.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耐心,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着重进行启发和引导,不要包办代替;对实验原始数据,指导教师应检查并签字,防止出现抄袭实验数据和弄虚作假的现象。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须填写实验日志,完成实验的教师和学生均要签名。
5.实验结束后,组织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做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如出现缺损,应及时处理,上报。
6.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错误原因,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退回重写,对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分析原因,进行重点讲解。
第六章 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撰写预习报告,经教师或实验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实验;在进行实验时,要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实验完毕后要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好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和实验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有损坏仪器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凡违章操作或因其他主观原因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验报告应按统一规格书写,要求图表准确,字迹工整、清晰,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并按教师规定的时间按时送交。
第二十八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实验课或缺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由实验室安排。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实验教学考核应以理论与实际联系情况、实验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分制评分。对具有培养创新意识和创造水平的实验,可以增加评分等级。
优秀:实验态度端正,无缺勤和违纪,工作积极主动、刻苦、勤奋,全面完成大纲要求,实际操作能力强,理论联系实际好,作业质量高,内容正确,实验报告全面系统,考试中能很好地回答问题。
良好:实验态度端正,无违纪现象,工作积极主动,较好完成大纲要求,有一定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虚心向实验指导人员学习,作业内容正确,实验报告全面系统,考试中能较好地回答问题。
中等:实验态度基本端正,无违纪现象,有一定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作业内容基本正确,达到实验大纲要求,考试中能正确回答问题。
及格:实验态度基本端正,达到实验大纲要求,能完成实验作业和实验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试中能回答基本问题。
不及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计。
(1)未达实验基本要求者;
(2)因故缺实验时间1/3以上者。
第三十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可根据学生每次实验的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并且应以实验操作技能为主。
第三十一条 未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成绩,应按照实验教学成绩占总教学成绩不低于10%的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核。
第八章 实验教学改革
第三十二条 各院(部)要鼓励支持教师和技术人员紧密结合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建设,通过教学改革立项、课题研讨与实践、学术交流等形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注意研究实验教学中的新问题,转变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观念,突出和保证实验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十三条 要认真研讨和科学设置实验项目,积极改革和合理设计实验内容,并通过改进实验设备、实验条件、实验方法和手段,提高实验效果和实验教学质量。要加强基本实验的规范化教学,并不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第三十四条 通过开展各种知识竞赛、实验技能竞赛和科技活动,定期开展学生小制作、小发明、小设计竞赛及评选活动,增大学生动手范围和实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
第三十五条 注意将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引进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
1.开放教学实验,包括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两个方面。学生可以在实验室给定时间范围内选择实验时间,同一个实验项目允许实验多次,直到获得满意结果为止;在实验内容上,除必做实验项目外,要为学生提供多个选做实验项目,供学生自由选择。
2.开放实验室,即有条件的实验室对学生实行全天开放。学生可以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来进行课外学习、课程设计、实验研究和科技活动、毕业设计(论文),使实验室真正成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基地。
第九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出实验情况;实验分组情况;实验教学资料的完整情况;实验前的准备情况;实验人员的指导情况;实验报告的批改情况;学生对实验内容的掌握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对全校的实验教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控实验教学过程及质量,逐步推行实验教学评估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院(部)应在每学期初、期中及期末,分别组织针对实验教学的专项检查。学期初,主要检查实验项目准备、课表编排、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准备等情况;期中检查包括组织人员参加实验教学听课,抽查实验教学质量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期末检查主要内容为实验考核情况及本学期实验教学综合评价。检查结果作为反映实验人员教学的指标进行记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