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质量,对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校外实习基地是高等学校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基地建设既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又要适应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努力做到有利于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教师的科研活动和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高专业发展整体水平。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校外实习基地由学校与相关政府机构、企业、事业等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第四条 各院(部)应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性质,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够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习基地。
第五条 根据专业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实习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于节约经费开支。
第六条 学校优先支持层次较高、接受我校师生人数较多的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七条 校外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由学校发放聘书,享受外聘教师待遇。
第八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
第九条 新建的实习基地,应优先考虑那些经过多次实习、符合实习教学要求、但尚未签约的单位。
第十条 实习基地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校外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制度。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双方同意。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十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应能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及综合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接受我校有关专业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
第十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要能够尽量满足实习学生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三条 校外实习基地要尽量能与“产、学、研”一体化教改相结合。
第四章 建设类型
第十四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类型有:
(一)由学校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建立的产、学、研综合性校外实习基地。
(二)由学校与相关政府机构、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校外认识性实习基地。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 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给予优先考虑。
(二) 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毕业生。
(三) 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提前送交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四) 参加实习的师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共建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 按学校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二) 对我校实习学生有关收费给予优惠。
(三) 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教改相结合。
(四) 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制定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 积极接收我校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选择与确定由相关教学院(部)负责,要进行广泛调查和充分论证,能够促进学生专业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能够满足实习基地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校外实习基地一经确立,所属院(部)应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立即着手就双方管理模式与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定具体办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 校外实习基地成立后,所属院(部)每学年应对实习、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一式两份,该总结由校外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相关院(部)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院(部)要加强对校外实习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共建单位解决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基地做好建设、发展规划。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会同有关院(部)不定期地到实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对协议到期的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七章 协议书的签订
第二十二条 实习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由学校与共建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有关院(部)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协议合作年限;(5)其它。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共建单位可在实习场所悬挂“河南城建学院××实习基地”铜牌,具体名称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