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工作,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重要举措,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挥我校的优势教学资源,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结合我校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任务的同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审核同意,跨本科专业大类辅修另一本科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获得辅修本科专业对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拟设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院,其本科专业应已经培养四届以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培养质量符合国家要求,方能申请开办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育。
第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院,应于每年 11月底前,将申请报告、相关培养方案和教学资源情况,以及招收学生条件等申报材料报送至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开设条件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以通知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辅修学士学位教育。
第五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为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不含专升本),人数一般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总数的20%。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教学管理标准、课程考核方式原则上应与主修学士学位专业保持一致。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专业学分应达到同名主修专业主干课程的50学分以上。课程门数一般在18-20门左右,毕业设计(论文)6—8周。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形式采取单独编班上课,开班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决定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但须按照课程间的知识顺序选修,并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对学习年限的要求。
第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包括报名组织、资格审查、安排任课教师、教学及考务安排、成绩统计登录、学位资格初审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培养方案审定、教学质量监控、成绩管理以及学位资格的审核。
第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学位开设学院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五周前将拟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接收名额、面向专业和报名要求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予以公示。自第三学期开始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各项教学任务。
第十条 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和主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之间的免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课程名称、内容、学分、性质、考核方式相同,可以相互免修。
2.课程名称、性质、考核方式相同,课程内容部分相同,而课程学分不同,课程学分少的课程可以免修。
3.课程名称、内容、学分、考核方式相同,而课程性质不同,主修专业课程不能免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4.课程名称、内容、学分、性质相同,考核方式不同,考查课程可以免修,考试课程不能免修。
符合上述要求的,由学生到主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出具成绩单,送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由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免修课程成绩应在80分及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对应的免修课程成绩按已修读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免修课程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20%。
第四章 修读资格和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修读资格:
1. 全日制在校本科一年级学生(不含专升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身心健康,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没有重修记录。
3.无纪律处分记录。
4.符合开设专业规定的报名要求。
5.学生在校期间只可以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且必须与主修专业跨本科专业大类(以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二条 选拔程序:
1.符合选拔条件且有意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于第二学期第十周前,向主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交《河南城建学院学生辅修学士学位修读申请表》(附成绩单)。
2.学校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开设专业,报名人数未达到30人的原则上不开设,选择这些专业的学生可改选其他开设专业。
3.经主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审批后送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资格审查、考核,会同教务处进行择优选拔、报请校领导同意后公布最终名单。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设课程修读完毕,由开设学院打印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成绩单(一式两份),加盖相应公章后交相关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初到辅修学士学位开设学院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修读资格。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辅修学位开设学院将报到学生明细送达教务处,经汇总后报财务处统一扣费。
第十五条 学生一经选报并经学校确定修读某一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中途不得调整修读专业,不得自行退选。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须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城建学院辅修学士学位退休申请表》,经有关学院和教务处批准,方可退选。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者,可保留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资格,复学后随下一年级所在的同一辅修学位专业学习;对下一年级未开设该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将自动中止该辅修学位专业的学习,学费按有关规定退还。
第十七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按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年规定的课程交纳学费,学费按学年计费。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辅修学士学位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生的学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设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与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位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以下条件者, 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其辅修学士学位:
1.获得了主修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2.就读期间无考试作弊行为;
3.辅修学位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第二十条 若学生在主修学位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学习,可申请延长主修学位专业学习时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所有课程后,获得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未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或虽修满学分,但主修专业未获得学位者,不能获得辅修学士学位证书。未获得辅修学士学位证书者,其所辅修课程可以按选修课进行记载。
第二十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籍、毕业与学位。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不纳入主修学士学位专业成绩评定,考核不及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收费和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收取的学费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南城建学院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