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我校的优势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与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学校决定开展双学位教育工作。为规范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的管理,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教研〔2016〕13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专业设置
第一条 拟设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其本科专业应已经培养四届以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培养质量符合国家要求,方能申请开办双学位专业教育。
第二条 双学位的专业设置程序为:由专业所在学院向学校提出申请及论证报告,并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出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该专业办学条件进行审核(比例不超过学校设置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总数的10-15%),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设置。
第二章 教学要求和培养方案
第三条 双学位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中最主要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课程门数一般在15门左右,学分为48学分左右,理论课学时限制在600学时左右,毕业设计(论文)6—8周。
第四条 双学位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决定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但须按照课程间的知识顺序选修,并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对学习年限的要求。学生修完培养方案中要求的课程,并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各教学环节,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五条 双学位专业的教学组织与管理由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包括报名组织、资格审查、安排任课教师、教学及考务安排、成绩统计登录、学位资格初审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培养方案审定、教学质量监控、成绩管理以及学位资格的审核。
第六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专业所在学院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双学位专业的要求进行修读。双学位专业教学形式采取单独编班上课,专业班级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
第四章 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
第七条 选拔条件:
1.注册获得学籍的一年级本科生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没有重修记录。
3.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符合开设专业的报名要求。
4.学生只能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且必须与主修专业跨学科门类(以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 选拔程序:
1.各学院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前将拟开设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接收名额、面向专业和报名要求(本专业适合哪些学科门类的学生修读)等公示后报教务处。
2.学校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开设专业,报名人数未达到30人的原则上不开设,选择这些专业的学生可改选其他开设专业。
3.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五周前按要求向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双学位专业修读申请(并附主修专业成绩单),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送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根据选拔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考核。教务处会同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择优预录取(按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人数的10—15%的额度审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
4.通过学校审批的学生即取得双学位专业的正式学籍,由开设学院放假前公布,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展双学位专业教学工作。
5.经学校审查批准录取后,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将录取通知书送达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有关学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听课手续,领取听课证。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修读资格。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将报到并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并通知财务处收缴学生修读费。
6.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录取为某一双学位专业,不得转专业,不得自行退选。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须提出申请,经有关学院和教务处批准,方可退选,退选后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 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要为双学位专业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向教务处报送电子版学籍数据),并负责成绩管理。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开办双学位的学院存档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到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办理双学位专业注册手续。符合继续修读条件者,在其听课证上加盖学院公章。
第六章 课程免修和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和主修专业的课程之间的免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课程名称、内容、学分、性质、考核方式相同,可以相互免修;否则,不能相互免修。
2.课程名称、性质、考核方式相同,课程内容部分相同,而课程学分不同,课程学分少的课程可以免修,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必须修读,且要通过课程考核,方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3.课程名称、内容、学分、考核方式相同,而课程性质不同,主修专业课程不能免修,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4.课程名称、内容、学分、性质相同,考核方式不同,考查课程可以免修,考试课程不能免修。
符合上述要求者,若申请课程免修,由学生到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出具成绩单,并由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后送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通知双学位专业学院及任课教师。免修课程成绩应在80分及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双学位专业所设课程修读完毕,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打印《河南城建学院双学位学生成绩表》(一式两份)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盖章后一份交档案室存档,一份转学生处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期间若主修专业受到学籍处理,中止其双学位专业的修读。修读的双学位专业课程不及格者,允许重修,重修需交重修费。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双学位学生学位资格审查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初审,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定。
第十五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后,修完双学位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通过双学位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即取得双学位资格。毕业时,颁发双学位学位证书。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将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
第十六条 凡未修满双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或虽修满学分,但主修专业未获得学位者,不能获得双学位证书。不延长修读年限。未获得双学位证书者,可以发放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证明。
第十七条 双学位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籍、毕业与学位。
第八章 收费和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双学位专业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双学位教育收取的学费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须按学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