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主动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总结并推广好的教学经验,发现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为教学工作服务,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学时数下限是(每学期)
(一)主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4学时;其他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2学时;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在完成常规听课任务的同时,对每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每人每学期至少听1次课。
(二)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及各院(部)领导4学时,机关其他处室现职处级干部2学时;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任期内要对所有授课教师做到听课全覆盖。
(三)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及各院(部)工作人员3学时。
(四)各院(部)的教研室、实验中心负责人4学时。
(五)院(部)安排的期中教学检查的听课不在此统计范围。
二、听课管理
(一)听课人员的职责是及时了解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书育人、课堂管理),了解学风及学生对学习效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反映,提出对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工作的建议。
(二)听课人员应按要求完成听课任务,每次听课时间为1—2学时,校领导的听课由教务处组织安排。其他人员听课的课程、班级、时间自定。
(三)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必须认真填写听课登记表,每听一次课填写一次。
(四)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应及时将听课登记表送达相关单位。校级领导的听课登记表由教务处收集,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及其他相关处级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听课登记表直接送交教务运行科;各院(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听课登记表直接送达本人所在院(部)教务办。
(五)负责收集听课登记表的各部门应及时将听课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及时送交相关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以利于听课意见的迅速反馈。
(六)各院(部)应将本单位的听课总结于期末考试前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后应就全院听课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公布,对听课制度执行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统计结果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和院(部)教学工作的依据。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评估与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