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城建学院与国内外高等学校达成的交换培养本科生协议,到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学生,在交换培养期间,通称交换生。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条 根据协议,经学校批准的交换生,可进行跨校修读课程,实行学分互认。
第三条 交换生所在学院要对协议学校方的开课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学分能够互认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 其他学校到我校学习的交换生,其选课、开课按河南城建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学院应及时将所开课程的信息向对方学校提供,方便对方学校的交换生选课。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生申请赴其他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报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备案。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培养方案基本相对等的学分,学校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第六条 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第七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填写《河南城建学院赴国外高校交换生申请表》,并对申请互换的课程、学分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第八条 学校对相关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相关涉外的程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表学校办理。
第九条 其他学校派到我校的交换生,经各学院审查同意接受后,将交换生信息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三章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第十条 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由对方学校密封寄至相关学院(或者由学生自己带回,但必须有对方学校的签字和公章)存档,并填写《河南城建学院赴国外交换生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以办理成绩认定和学分互认手续,相关材料上交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存档。
第十一条 交换生需至少修读相应学期的两门(含)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似的课程。 相应学期其他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报学校备案,分别按照自修并参加考试和免修处理。
第十二条 成绩认定及转换:
成绩认定及转换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交换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需采用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协商确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由学校负责,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分转换有复审权。学分转换出现争议,由教务处负责裁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附件:1.河南城建学院交换生申请表
2.河南城建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
附 件1
河南城建学院交换生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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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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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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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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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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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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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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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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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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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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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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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即时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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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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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学校 (中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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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学校专业 (中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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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学习 学期(学年) |
第 学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交换学习期间拟修相同或相近专业课 |
拟修对方学校课程 |
拟修课程相对应我校课程 |
课程编号 |
课 程 名 称 (中外文) |
课程 属性 |
总学时 |
学分 |
课程编号 |
课 程 名 称 |
课程 属性 |
总学时 |
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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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学习期间自修课程 |
交换学习期间免修课程 |
课程编号 |
课 程 名 称 |
课程 属性 |
总学时 |
学分 |
课程 编号 |
课 程 名 称 |
课程 属性 |
总学时 |
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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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审查意见 (领导签名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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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 交流处意见 (领导签名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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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审批意见 (领导签名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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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申请人需遵守河南城建学院 和交流院校交换生管理有关规定 |
申请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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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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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城建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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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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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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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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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学期(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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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国外交换期间已修课程 |
申请互认课程 |
课 程 名 称 |
学 分 |
成 绩 |
课程 性质 |
考核 方式 |
课 程 名 称 |
学 分 |
课程性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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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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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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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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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审核意见 |
(国际处审核学生在国外交换期间所修课程成绩的真实性)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学生所在 学院审核 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课程开课 学院审核 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三份,分别交学生所在学院、课程开课学院和教务处。
2.学生申请时需附交换期间学习的原始成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