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校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具有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专业有土木工程等51个专业及工程造价等4个双学士学位专业。今后新增本科专业及新增双学士学位专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四条 学位的授予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由21至25人组成,任期3年。其成员由具有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至3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任期3年,其成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及不授予学生名单。
2.做出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处理和裁决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有争议问题及其它事项。学院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以半数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学院分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为有效。原则上每年于1月和6月召开两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设专门日常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各学院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学院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九条 凡本校本科毕业生(含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业上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合格(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通过按要求统一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数国际合作办学学生达到1.8(含)以上,其余学生达到2.0(含)以上,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经确认在考试(查)中有作弊行为(含协同作弊)者;
2.学生在弹性学制内未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者;
3.毕业论文(设计)涉嫌抄袭作假,经调查认定情况属实者;
第十一条 在弹性学制内取得毕业证书且平均学分绩点在1.5(含)以上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经全体到会学位评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2.应征入伍的;
3.考上公务员的;
4.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工作实行一次评审制,凡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的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第四章 学位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学年4月10日前,向本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请后,应指定专人根据学校规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开会研究并经过无记名表决的方式确定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公示3天,如无异议,将所通过的决议、资格审查材料及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材料于毕业生离校前30天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收到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人进行资格审查,开会研究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未经学生本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议。
第五章 双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辅修了我校跨学科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以下条件者, 经学校审查通过,授予其辅修专业所属学科学士学位:
1.获得了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2.就读期间无考试作弊记录;
3.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第十八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个人申请;
2.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学生的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及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双学位学生名单;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查通过后,对申请条件合格者授予双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出书面意见, 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意见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士学位授予中有误,应当按本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再次评定,重新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校批准,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中学分绩点相关规定自2021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